□記者 鐘暉
  晨報訊 昨天,市交通委公佈剛剛草擬的《上海市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記者註意到,《規範》 對出租汽車調度服務主體的表述,除了“是指具有出租汽車經營資質的企業”外,還加上了“不具備出租汽車經營資質僅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第三方運營商)”,此舉意味著打車軟件運營商等也被納入了管理範圍。
  除了對打車軟件運營商等提供調度服務的企業進行更多規範外(詳見相關鏈接),《規範》還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行為進行了規範:禁止使用具有議價、加價、顯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詳細信息等功能的技術產品承接調度服務; 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調度服務業務,不得操作相關調度設備;乘客到達目的地後,應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乘客運費,出具具有“電調費”欄目的合法發票,不得向乘客收取違反行業相關規定的其他任何費用;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齣租汽車營業站的,駕駛員應當服從現場調度指揮,按順序排隊候客,不得通過網絡預約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及相關區域內違規私自攬客。
  [相關鏈接]
  《規範》相關內容
  (從事調度服務)不得向駕駛員提供具有議價、加價功能的調度服務方式,對載客狀態的車輛不得發送調度服務信息;
  調度服務必須向向社會公佈服務方式、服務承諾、投訴電話;
  全程監控每一次調度服務業務的承接執行情況,並保留相關信息記錄以備查詢;
  如遇承接調度服務業務的車輛無法按時到達,應及時重新調派車輛,確保乘客用車需求;
  第三方運營商應當向出租汽車企業實時提供駕駛員與乘客達成的用車約定相關信息,由出租汽車企業將該車輛的頂燈營運狀態顯示調整為“電調”。
  (第三方運營商)實行市場獎勵的,應當於獎勵實施前10日將具體計劃書面告知市運輸管理處,並提前5日在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佈獎勵計劃實施的標準和時限;
  第三方運營商應向市運輸管理處提供已註冊的駕駛員和車輛相關信息,市運輸管理處應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告知核實結果,並同步將信息核對結果抄告市交通執法總隊。
  乘客應按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候車輛; 車輛到達後應當及時上車。乘客超時上車或者取消用車的應當及時告知承接方,超時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提供調度服務的,經由市物價部門批准可以向乘客收取相關費用。費用計收應通過計價器操作,在發票中與運價分列,合併計收一票結算。  (原標題:打車軟件運營商等被納入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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